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校園環境衛生和秩序,根據《長春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機)室等公共場所”的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自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遛狗。
對違反本通告的遛狗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向學校保衛處舉報。
對違反本通告的遛狗行為,保衛處將協調公安機關做出相應處理(《長春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養犬證》,沒收其犬)。
舉報電話:85716263、85716110。
長春工業大學
200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