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的通知
各單位、各部門:
根據吉人社字【2009】100號文件精神,職工自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人事處提交工傷認定的書面申請,超過時限未向人事處申請工傷認定的,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傷認定的書面申請(有申請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
2、 身份證復印件1張。
3、 小二寸照片6張。
4、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醫療首診病歷(復印件)及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5、 2名工傷事故目擊證人的證明材料。
請各單位、各部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辦理工傷認定相關事宜。咨詢電話:85716601,如遇寒、暑假,可撥打13604363483咨詢。
長春工業大學人事處
20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