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長春市公安局關于拆除影響消防安全障礙物的通告》的通知
各部門、各單位:
根據《長春市公安局關于拆除影響消防安全障礙物的通告》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吸取“3.28”長春市天元商廈火災事故教訓,現將通告原文轉發,望各部門、各單位遵照執行。
長春工業大學保衛處
2010年4月8日
長春市公安局關于拆除影響消防安全障礙物的通告
為深刻吸取“3.28“長春市天元商廈火災事故教訓,切實消除影響消防安全的障礙物,全力保障滅火救援工作順利進行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按照市政府統一要求,長春市公安局決定自2010年4月7日至6月6日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拆除影響消防安全障礙物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三、拆除范圍
1、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的障礙物;
2、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障礙物;
3、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4、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的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5、在消防車通道與高層建筑之間設置防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6、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設置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四、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開展好此項工作,在2010年4月24日前自行拆除。
五、對屬于拆除范圍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受理舉報電話:
市公安局:85012461 朝 陽 區:88529505
南 關 區:88740119 寬 城 區:82795491
綠 園 區:87659227 二 道 區:84942363
經 開 區:84610119-8005 高 新 區:87012198
凈 月 區:84518119-8004
汽 開 區:85742657 雙 陽 區:84220628
德 惠 市:87222632 榆 樹 市:83619900
九 臺 市:82374549 農 安 縣:83274589
七、本通告由長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