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長春工業(yè)大學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長春工業(yè)大學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已經(jīng)2014年7月16日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zhí)行。
 
                               中共長春工業(yè)大學委員會
                               2014年7月21日
 
長春工業(yè)大學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
(經(jīng)2014年7月16日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處科級干部隊伍,為學校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仍瓌t。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處級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全力推進學校的發(fā)展建設,全心全意為廣大師生服務,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處級領導干部隊伍建設要充分體現(xiàn)改革創(chuàng)新的精神,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想事、干事、成事,充滿朝氣,年齡梯隊結構合理的干部隊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學校處科級干部,其中選拔任用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按照有關章程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條 學校黨委及黨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干部職數(shù)設置
第六條 機關職能部門的處級崗位職數(shù)一般為1-2個,少數(shù)工作面寬、任務量大的部門可適當增設1-2個。
第七條 教學單位處級崗位職數(shù)一般為5-6個,配備原則為: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1名,副書記1名;院長1名,副院長原則上2名,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增設1名。
第八條 教輔單位、后勤部門和其他單位的處級崗位職數(shù)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機關職能部門、教輔單位、后勤部門和其他單位的科級崗位職數(shù)根據(jù)需要設置。原則上每個科級單位設1個科級崗位。后勤部門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增設1-2個副科級崗位。其他單位,如有特殊需要最多可增設1個副科級崗位,但要從嚴掌握。
第十條 教學單位科級崗位職數(shù)一般為2個,配備原則為黨政辦公室主任1名,團委書記1名。具備條件的教學單位可增設專職學生黨支部書記崗位,職數(shù)根據(jù)學生黨員數(shù)設置。
第三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十一條 處科級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黨的教育事業(yè),在學校的發(fā)展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勇于創(chuàng)新,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學校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二條 提拔擔任處級領導干部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工作時間滿五年。
(三)提任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任副處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具有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兩年以上,同時應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jīng)歷。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jīng)歷(含教學)。
(四)提任黨務系統(tǒng)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三年以上黨齡,還應有一定的黨務或相關工作經(jīng)歷。
(五)各學院院長,教務、科研、人事、研究生等學術專業(yè)性較強的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般應具備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位學歷,同時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特別優(yōu)秀的人員可適當放寬要求,并嚴格掌握。
(六)提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任正科級職務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三年以上,同時應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jīng)歷。
教學單位增設的副院長崗位原則上選拔40歲以下35歲以上、重點選拔35歲左右的博士研究生,文管類學院可放寬到碩士研究生,同時應具有副高級專業(yè)技術及以上職稱。
(七)提任處級領導職務,應當經(jīng)過校級以上黨校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八)換屆調整時原則上年齡應能夠任滿一個任期(任期一般為三年)。
  (九)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十三條 提拔擔任科級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后勤崗位可放寬到大學專科學歷,但要從嚴掌握。
(二)工作時間滿一年。
(三)提任正科級職務的,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之一:
1.研究生畢業(yè)、工作時間滿三年。
2.大學本科畢業(yè)、工作時間滿五年。
3.大學專科畢業(yè)、工作時間滿七年(僅限于后勤崗位)。
4.任副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5.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兩年以上。
(四)提任副科級職務的,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之一:
1.研究生畢業(yè)、工作時間滿一年。
2.大學本科畢業(yè)、工作時間滿三年。
3.大學專科畢業(yè)、工作時間滿五年(僅限于后勤崗位)。
4.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 處科級干部應當逐級提任,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應當?shù)虏潘刭|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jīng)受住考驗、表現(xiàn)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部門或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處級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干部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四章  動  議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jù)工作需要和處科級干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根據(jù)本辦法對有關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科級崗位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七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五章 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九條 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民主推薦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二十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民主推薦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學校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
(一)民主推薦機關職能部門、教輔單位、后勤部門、其他單位的處級領導干部人選,會議推薦由學校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吉林省、長春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各民主黨派負責人,所在部門、單位科級以上干部、正教授、黨支部書記、教職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組成。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教學單位的處級領導干部人選,會議推薦由所在部門、單位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范圍為科級以上干部、正教授、教研室(實驗室)主任、黨支部書記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適當調整。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數(shù)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三分之二,推薦結果有效。
第二十二條 民主推薦科級干部人選,黨委組織部會同所在部門、單位參照民主推薦處級領導干部程序、范圍組織實施,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根據(jù)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
第二十四條 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jù)談話情況,經(jīng)學校黨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五條 通過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個人自薦等方式推薦人選,推薦單位或個人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自薦)材料并署名。黨委組織部要在一定范圍內進一步聽取意見。所推薦(自薦)人選經(jīng)黨委組織部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六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xiàn)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八條  黨委組織部根據(jù)民主推薦情況和相關校領導意見,結合被推薦人日常表現(xiàn)等,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經(jīng)學校黨委常委討論醞釀,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報黨委常委會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名單應當進行公示。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
第二十九條  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結果作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第三十條  考察處科級干部擬任人選,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fā)展的實際成效。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師生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è)、奮發(fā)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和不落實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考察處級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jīng)過以下程序:
(一)由黨委組織部組織成立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jù)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xiàn)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黨委組織部匯報。經(jīng)黨委組織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學校黨委匯報。
考察科級職務擬任人選程序由黨委組織部會同所在部門、單位參照上述程序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考察處科級干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范圍一般為:所在部門、單位科級以上干部、正教授、教研室(實驗室)主任、黨支部書記、教職工代表等。黨委組織部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第三十三條 黨委組織部須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四條 考察處科級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jīng)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對考察材料負責,并注意保密。
現(xiàn)任處科級干部,繼續(xù)擔任同一級別職務的,經(jīng)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可不進行考察。非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要正常履行干部考察程序。
第七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前,處級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在學校黨委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科級職務擬任人選,應當在學校黨委有關領導,所在部門、單位領導班子中充分醞釀。
第三十七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選拔任用科級干部,所在黨組織、部門、單位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最后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jīng)省委組織部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jīng)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jīng)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學校黨委常委會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jīng)黨委常委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 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學校黨委分管組織工作的領導或者黨委組織部部長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況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常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 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報批。
第八章 任  職
第四十一條 新提任的處科級干部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 實行處科級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對提任的處科級干部在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一般采取校園網(wǎng)公示或張貼公示等形式,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況和理由。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任職時間,按照黨委常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實行新提任處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jīng)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學校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十五條 處科級干部實行整體任期制。任期內,可以對干部作個別調整,但整體任期不做改變。
經(jīng)選舉產(chǎn)生的處級領導干部,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的任期。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六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學校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fā),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shù)量和范圍。一般情況下,處級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且學校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處級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學校內部符合資格條件人數(shù)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其他適用于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guī)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十八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進行,由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jīng)所在單位同意。
(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作競聘報告、組織測評,比選擇優(yōu)(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六)履行任職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guī)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xiàn),防止簡單以分數(shù)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部門或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處級領導干部(不含教學單位院長、副院長)在同一崗位連續(xù)任職達到兩個任期(6年),一般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原則上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根據(jù)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交流或輪崗年限,但不能超過三年。專業(yè)性較強的職能部門或特殊崗位可以視具體情況有所突破。
教學單位的院長、副院長在同一崗位任職滿9年的,原則應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2年的,原則應退出現(xiàn)職崗位,逐步實行任期制。
上級部門對特殊崗位任職年限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guī)定。
(三)經(jīng)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崗位鍛煉。
(四)干部交流由黨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lián)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限定的時間內到任,并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五十一條 實行處科級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處科級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雙方不得在同一部門、單位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部門、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五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及黨委組織部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三條 處科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處級領導干部換屆時不能任滿一屆或處級領導干部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53周歲應免去現(xiàn)職,轉任同級調研員或保留處級待遇。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該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在黨組織或群團組織換屆選舉中落選的。
(五)在干部競聘中,未被聘任的。
(六)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離崗長期休養(yǎng)的。
(八)因機構調整,未重新明確職務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五十四條 實行處科級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處科級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處科級干部降職制度。
處科級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 選拔任用處科級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shù)配備干部,超部門、單位規(guī)格提拔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三)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四)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五)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六)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七)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jīng)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八)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九)不準采取拉票、說情、跑官要官等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十)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第五十八條 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五十九條 實行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各部門、各單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紀律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學校黨委及黨委組織部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黨委組織部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干部工作紀律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實行組織與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單位聯(lián)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黨委組織部召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現(xiàn)行規(guī)定有相悖之處,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校內有關規(guī)定如與本辦法有相悖之處,按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0日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的《長春工業(yè)大學處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